公益图书馆章程
公益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xx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xx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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