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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办学校章程全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全文)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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