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是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衔接的一个载体,通过它能够展示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文明程度与发展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以下是关于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政府接待制度,节约接待费用,强化审核审批手续,树立政府对外良好形象,结合虹口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为防止在外随意接待、超标准接待情况,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即选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菜肴可口的铜钟大酒店作为定点接待饭店,在非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实行统一接待标准制度
1、工作餐:原则上在政府食堂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5元/人。(主要包括:县上部门因公办事、兄弟乡镇对口交流工作、乡中心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理等)
2、接待餐:在定点用餐,用餐标准按接待重要程度而定。一般接待,县上部门领导检查工作。
三、实行“三单合一”报帐制度
食堂及菜根香按季报结,定点饭店按季报结;非定点饭店报销实行半年报结。报帐时必须同时具备呈批单、菜单和发票“三单”,缺一不可,否则财务不予报帐。
四、严格审核审批手续
1、每一次接待的对象、参加人员、食物品种、价格都要有相应的原始记录,必须采用正式发票,签字等手续齐全,严格审批后,方可报支。
2、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严格接待费的审核,认真负责,对违规接待或超标准接待的,除不予报帐外,超标准部分费用由经办人或负责人自付。凡需要公务接待的',经办人事前要到党政办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安排单”,按派餐单所载内容详细填写,并将派餐单第二联交用餐饭店作为报帐依据,若当日因时间等客观原因未及时填报呈批单的,最迟第二天要补填派餐单,否则不予报销。
五、几点要求
一是各部门、各分管领导要严格执行接待费管理办法,自觉带头遵守,严格把关。
二是要规范和完善接待费审核审批手续,对菜单、单价等要认真审核,不得随意签单。
三是要严格控制烟酒接待,不得酗酒,不得损害政府形象。四是各接待饭店要严格执行规定,按标准接待,凡随意扩大接待标准的由各接待饭店自行负担接待费用。
镇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党政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宜宾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党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的国内公务(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接待用餐、接待住宿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七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以公函为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镇内定点接待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虽无公函、但确系相关部门、单位来电通知进行公务活动的,以镇党政办的公务活动电话记录单为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镇内定点接待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因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工作汇报等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且无公函和公务活动通知单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填写《专项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审签同意后进行公务接待。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接待费用等明细。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九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提出接待申请,经审批后进行接待。来镇执行公务的副县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开镇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接待工作餐标准暂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委办[2014]22号)文件中关于三类会议用餐标准为接待标准最高限额。如县上明确标准后,按县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鼓励使用本地食材、酒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食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镇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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