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贸学校章程(全文)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制定了福建商贸学校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
福建商贸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商贸学校(福建省供销干部学校、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3号;学校新校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福建省供销社,为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751万元,经费来源渠道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 学校以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根据职业岗位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大力培养学生职业综合能力,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加快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管理,加强德育工作,为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文明、求实、创新”;学校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和谐共赢”。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障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条 学校副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学管理中心、学生工作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培训与鉴定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电教科、图书馆、专业科等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实习、社会培训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设科室领导1—2人,任期为三年,科室领导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三)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师生员工代表的意见,切实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要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发放办法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校长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合同聘任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人格魅力,做到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鼓励和支持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实践。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做到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甘于奉献,保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按规定要求其转岗、待岗或降级聘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提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职工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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