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民办学校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学校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XX省XX市[区、县]XX街XX号)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函授、广播电视……】
(二)专业设置、学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 (奇数)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3、审议财务预决算;
5、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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