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油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
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和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
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
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七条 采油厂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30m(含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二、具有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在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的高处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10 | 1.7 |
35 | 2.0 |
63—110 | 2.5 |
220 | 4.0 |
330 | 5.0 |
500 | 6.0 |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 m以上,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24)。
第九条 本单位内部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生产场所更换照明设施、大罐量油、缓冲罐顶、高架罐顶、锅炉、加热炉顶、抽油机、装油栈桥、槽车顶、修井架顶、塔器等日常检查、保养),如安全防护设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保护计划、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高处作业许可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进行批准。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等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第十三条 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未经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不得延期。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高处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及相关资料放置于工作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第十五条 当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状态下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高处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高处作业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后交生产单位存档。高处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8102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