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了《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运输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修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之外的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 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从业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号、注册情况)。
第九条 从业人员运输从业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经营行为: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行业、职业规范等的行为;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被曝光等有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扣分内容栏目。
第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驾驶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营运,当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二)道路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违规关闭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车辆实时在线,当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三)货物驾驶员发生违法超限运输,当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四)发生较大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超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两客一危”运输车辆经营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从业人员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征集从业人员相关的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在“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客运、四类班线客运、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经营的;
(二)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或者车辆承运的;
(四)旅游经营者委托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客运经营者,或者租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两客一危”运输车辆经营的。
(二)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记录并归集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从业人员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城区的,由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管理年度档案信息归集工作截止于当年12月31日。《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样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运输管理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企业端口及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发证的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其信用档案应当随从业资格证件档案一同转移至转入地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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