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制定了永年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永年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2013〕17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覆盖面目标和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户型结构比例。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建立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建设。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筹集要与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代政府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建设用地变更为出让性质,打通保障房项目贷款通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规费后,将土地出让纯收益转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新建保障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为主,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再将出让价格高于划拨价格的部分作为政府投资转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
对公开出让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明确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数应扣除回迁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住房保障部门。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第九条 在保证小区正常运转前提下,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不超过该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30%的用房,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不得出售。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小区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配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执行,并与小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我县保障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结构,并提供不同的套型居住空间供各类保障群体使用。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单个项目总套数的20%以内,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各类补助资金,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8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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