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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导读】2017年最新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减轻参保职工看病就医压力,解决目前职工医保执行过程相关问题。下面我们小编就对新版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行内容解读。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公开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评估规则和程序。

  (六)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七)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参保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长流动就业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定提供转出地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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