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2005.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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