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契税
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房产交易契税
(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福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昨天,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闽财税[2016]8号文(3月22日制定出台的)。该文是我省三部门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的。首席记者 綦芬
闽财税[2016]8号文规定: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福州调整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市民争相办理有关业务
4月8日,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民等候办理首改房、首购房证明等事宜。
当日,为了在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前办理房地产交易,许多福州市民来到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有关业务。4月11日(含11日)起,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将做调整,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从个人改为家庭,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2月22日起,房地产交易环节开始实行新的契税、营业税优惠(财税〔2016〕23号文件,以下称“23号文”),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征收。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结合相关政策,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均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福州市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以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同时,市民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细则再次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23号文”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而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
这些情况可退件或退税
●2月22日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可退件重新申请;
●已受理登记申请,2月22日之后(含22日)缴税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2月22日(含22日)之后,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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