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如何起草民办学校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学校章程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 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 人;
办学层次为 (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 (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 、 、…… 等 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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