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国企国资改革中进一步落实好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出台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改制、整合的方法路径、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自治区本级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指明了方向。本期特予介绍,供各地借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制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推进集中统一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是方法路径,根据企业的分类,从脱钩、改制、整合、盘活、做强等方面,具体部署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三部分是工作安排,制定了完成企业分类脱钩的时间表。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明确配套措施等方面形成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合力。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部署、全面脱钩、分类指导、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争取在2017年年底前,对目前尚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自治区本级各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以及自治区新组建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不断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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