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办《关于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结合畜牧工作实际,认真对2014年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送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强化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我局将行政调解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建立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包案,各职能科室、单位具体落实和相互配合。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内的调解工作。对畜牧重要信访问题和较大集体上访,局主要领导主动批示和调解,并及时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提出具体的研究处理意见。
(二)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在我局站开通了“互动声音”栏目,由专人定期对群众留言留信及时回复。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在局办公楼设立意见征求和诉求箱,建立《市畜牧食品局转办群众来访事项领导阅批单》台账,实现了群众的诉求直接交由局主要领导进行批办。
(三)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制定来信来访办理制度、重大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化解制、办理网民留言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积极推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时办结制,以优质服务尽量减少调解矛盾纠纷的发生。建立矛盾调解排查机制,由局办公室对局行政调解案子及时予以登记、梳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呈主要领导批示后,再转交局分管领导包案办理。严格调解转办、交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制度,处理调解问题做到“快转、快办、快结”。
(四)化解行政调解矛盾纠纷。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在网络媒体和新闻报刊发布畜牧产业扶持政策、发展规划、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加大畜牧系统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畜牧从业人员依法守法经营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因政策层面隔阂引起的矛盾纠纷。2014年我局在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栏目,围绕”加强饲料企业监管,确保饲料企业平稳过渡”主题,对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细致讲解。组织各县市区畜牧部门开展《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培训学习。
二、存在问题
在开展畜牧行政调解工作中,县(市、区)部分乡镇畜牧站聘用及退休人员因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产生的遗留问题
三、下步打算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服务意识。将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行政处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调解艺术真正为畜牧经营者服务。
二是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的服务水平。加强调解员在畜牧法规、民事法律知识、合同知识、侵权法等方面的培训,拓宽调解员的知识领域,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调解。
三是完善对接机制,不断加强行政司法调解衔接。加强畜牧部门与信访办、司法局、人民法院的工作交流联系,通过建立线索移交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畅通衔接渠道,防止矛盾滞留、激化或升级,维护辖区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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