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建德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
1.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市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对违反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林业部门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违反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将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燃放人员特别是违法燃放的党员、干部进行曝光。
在此,请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做到以下方面:
1.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政府通告,特别是在春节、清明节、农历七月半、冬至等传统节日祭祖和婚丧嫁娶、乔迁开张、庆祝志喜等活动中,不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防范、减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积极向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宣传政府通告,积极劝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4784996。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存放有烟花爆竹的,请在2016年4月1日前上交当地公安派出所。
建德市公安局
建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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