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担纲调查的2016年本市“劳动就业”民生民意调查报告日前发布,调查显示,57.6%的从业人员周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资企业”加班现象最为普遍。
周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加班现象普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调查显示,仅有42.40%的从业人员的每周劳动时间在“40小时以内”,45.40%的从业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1-50小时”,每周工作达“51-60小时”的占10.20%,另有极少数从业人员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占1.90%)。由此可见,过半从业人员的周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说明不同程度的“加班劳动”已成为现代职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研究发现:加班劳动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体制外单位(尤其是“三资企业”)的加班劳动明显多于体制内单位。具体而言,“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的仅占8.90%,“国有企业单位”的比例为6.70%;而“私营/民营企业”的对应比例为14.60%,“三资企业”的相应比例更是达到15.90%。
88%从业人员获得过加班补贴但仍有8.1%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劳动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次调查显示,2016年有近七成劳动者能获得“全额支付”加班费(68.90%),获得“部分支付”加班费的比例为两成(19.10%),而表示“极少支付”(3.90%)和“完全没有支付”加班费(8.1%)的比例较少。这表明,共计88%的劳动者在加班劳动后都能收到不同数额的加班补贴。纵向与2015年对比,“全额支付”加班费的比例上升了17.7%,“完全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比例则下降了20%。这说明,本市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加班劳动报酬方面正在逐年好转。
进一步分析表明,在不同单位类型之间,“国有企业”全额支付加班费的比例最高(75.80%),其次为“三资企业”(71.40%)和“机关事业单位”(71.00%),三者均在七成以上,且差别不大。但是,“私营/民营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63.30%,明显低于其他单位员工。由此可见,“私营/民营企业”在支付加班劳动报酬方面存在更多不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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