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在着庞大数量的孤儿。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截止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在这纳入统计的71.2万人中,其中也只有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62.2万名孤儿散居在社会。
在这组数据背后的则是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严重缺位。根据2011年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撰写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目前在中国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发展严重不足。在儿童福利的各个方面,现存的儿童福利政策虽然项目、规范(或标准)较多,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
在立法层面也是同样,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已建立了针对儿童福利的立法,英国1946年就通过了《家庭补助法》,为多子女家庭提供津贴,1948年还出台了专门的《儿童法案》,并不断修订;日本1947年就通过了《儿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过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过了《儿童福利法》。我国香港地区则于1951年开始实行《保护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和《儿童及少年条例》;台湾地区1973年即通过了专门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
中国虽然孤儿多,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不少。来自WHO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对于在某些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概率还要高于这个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仅据此保守计算,在中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
不过,在中国想要收养孩子还有几条硬性指标和一些“潜规则”,必须满足了才能收养。根据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
律师杨支柱就曾记录了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养一名弃婴的事件。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更触目精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而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更认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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