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证手段。
合同的担保具有如下特点:
1、担保措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的,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实现。
2、担保合同是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合同担保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义务人则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的行为。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三种以物为标的的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是人的担保。实践中,保证是适用最广泛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保证合同
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只负担保合同履行的义务,对债权人不享有权利,而债权人只享有请求保证人担保合同履行的权利,不负担义务。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不承担任何对等给付义务。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保证合同,可以补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保证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保证合同可以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或者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变更或终止。
l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转让债权、债务给第三人的,如果增加了保证人负担的,必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其中应区别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二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第27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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