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照法律的规定,我们公司要求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公司的一位业务助理计划出国进修,两周前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随即开始物色新的顶替人选。但是后来由于该员工在办理签证时碰到了一些问题暂时不能离境,因而他提出撤回辞职继续在公司留任。虽然公司还没有录取新的员工,但各轮面试已经在进行中,所以公司拒绝了该员工的要求,但员工提出如果公司不接受其撤回辞职信的要求,他就要在两周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辞职信到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随时被撤回。
答:众所周知,法律保护员工的辞职权利,辞职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批准同意为生效前提。但员工是否拥有同样的撤回辞职的权利呢?劳动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有些仲裁部门对此给予了肯定的意见。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意见很值得商榷。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分析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劳动者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员工的辞职权利基于辞职信的递交而发生确切的效力。至于法定的三十天的通知期,从立法本意看,这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即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拥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寻找合适的顶替人员。因此,一方面劳动者的辞职权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但另一方面,这项权利不应该被滥用,如果辞职信可以任意撤回,那么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受到严重干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其次,从雇佣对等的角度,如果员工的辞职信能够被任意撤回,那么用人单位的解聘信函也能够随时撤回。但从实际情况看,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经常以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为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发送解聘信一般比较谨慎。此外,如果劳动者拒绝恢复劳动关系,仲裁部门和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撤回解聘的行为也很少认同,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督促用人单位谨慎行事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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