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由和个人自由
国家和个人本质上是互助互利,而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两者实质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绝非相互对立。
首先,国家与个人是互助互利的。国家,是由公民个人组成的集体,政府,是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整体性而建立的,其核心,仍是为了公民自身的幸福和自由,从而调动公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一个国家的完整性,这一过程所形成的是一个良性循环。以古希腊雅典的城邦制度为例,希腊是一个沿海国家,因其地理环境而孕育了开放的思想和民主的制度。民主制,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主张“通过政府“来制订国家的法度,当大多数人的意见得到采纳时,这种制度不仅具有普适性,还能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这也反过来给国家的整体性、政府行使职权的顺利性施加了一个反作用。可见,在一个好的制度下,国家与个人相互帮助,体现了其内在的统一性。
其次,国家与个人又是相互制约的。个人对自由与幸福生活的诉求制约了国家的代表,也就是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从而扭曲原有的制度,使其成为利己的产物。汉初的“黄老思想”,休养生息,奉行道家思想,是受到社会环境和百姓个人制约的,即受到凋敝的、刚从战乱中平息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百姓个体贫穷困窘、饥寒交迫的整体状况的制约,不得已而进行的调养生息,放松集权的调节。而汉武帝时所颁布的“推恩令”,以分散诸侯势力和“三省六部制”,以裁抑相权,则是公民和小群体这样的“个体”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同样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内在统一的本质。
国家与个人一旦成为对立的两方,或者一方的权利比重严重大于另一方时,即社会的整体性受到了破坏,不再平衡时,社会就不能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状态,要重新回到这种状态,结束动荡,就必由一场更大的混乱和纷争来实现新的平衡。
以古希腊民主制度为例,它的不完善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压制了能够实质上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少数力量的发展,苏格拉底被处死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种情况下,伟大的`和持有真理的少数人成了国家、社会对立的一方。另一种情况下,即国家集权过度,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作为我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的秦朝,秦朝由于赋税过重,刑法苛酷,国家权力比重过大,以致人民群体揭竿而起,二世而亡。国家与个体对立的后果,就是导致混乱和分裂,而一场大的混乱必将用一场更大的混乱来终结。
现在再来重审胡适先生的观点:“争取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争取个人的人格,就是争取国家的国格!”这是将国家和个人视作一个整体来看的。而“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则完全将“个人”和“国家”置于对立之地,这完全违背了国家与个人、整体与个体内在统一的特点和维持其统一性的重要性,由此可见,胡适先生的观点是精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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