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监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标准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这涉及到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什么情形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会因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具体案情以及裁判人员的不同而不同,实践中一直莫衷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过高,会带来行政执法效率的低下,一定程度上放纵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过低,会带来行政执法的履职风险,可能出现案件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有鉴于此,对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研究,对于执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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