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结合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重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更多的儿童活动场所,发挥其托管服务作用。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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