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要不断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为农村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与思念情绪;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员工的专题培训,通过利用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宿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时要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无故旷课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工会组织要在涉及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共青团组织要围绕教育关爱、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妇联组织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国家和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关爱与服务工作。
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义务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司法机关应依法从快从重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并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zuowen/huodong/42928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