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书案例
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书案例,欢迎大家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书案例1
原 告:丛xx,男,x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1:倪xx,男,19x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2:徐xx,男,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3: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xx,职务为:总经理,联系电话:0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45.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线xx市xx区刘桥镇刘桥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0601789变型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方向的原告丛xx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丛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xxxx变型拖拉机车的所有人为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机动车交强险。
20xx年4月23日,xx市x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丛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xx市xx区第七人民医院及如东县袁庄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女儿特向公司申请了两个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xx市x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曾于20xx年4月23日,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书案例2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xx,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35岁,汉族,住xx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xx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xxxxxxxxx。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xx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xx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xx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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