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核算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新规定】财税〔2015〕101号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费用(个人受赠不动产除外)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特殊:
个人受赠不动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提示】 1.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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