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法务部的实习报告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以致用,历来为法律人所推崇。在现今的教育体制下,学校里学到的更多是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还是有所欠缺。这样如果在大学期间不进行针对专业知识的实习,毕业后只能是一个会背法条、能讲法理,但是面对司法实务工作却一头雾水的不合格的法律人。如果这样的毕业生流入社会,投身司法实践,能够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就像学习游泳,教练在课堂上将各种各样游泳的技巧,听者貌似也学到了很多,可是一旦被推进水里,依然不会游泳,更有甚者会有淹死的风险。学习法律也一样,同学们私下里经常说:老师课堂上讲的东西好像自己也听懂了,就是那么回事。可是,一旦在生活中有人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却常常哑口无言,说不出所以然来。这就是缺乏实践性锻炼的结果。
学校安排在大二暑假实习,我认为是很科学的。首先,大一时候还没有接触相应的专业知识,实习为时过早;其次,大三暑假大部分同学都要准备司法考试,时间安排上会有冲突,而司法考试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第三,经过大一大二的学习,专业必修课大部分已经接触,也相应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在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个时候去实习效果最好;最后,经过实习,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必定会或多或少地考虑相关实务问题,容易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再纸上谈兵。带着实践中遇到的、听到的问题去思考理论问题,一定会产生不同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会事半功倍,而且杜绝了人云亦云的欠佳的学习习惯,易于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不管将来是否从事司法实务工作,这对我们的成长都是一笔很大的财富。
事非经过不知道。以前在课堂上老师常常会结合自己代理的案子来讲授知识,自然而然地会涉及到对当前司法现状的认识。但是因为没有亲身经历过,总觉得老师在
危言耸听,夸大其词。然而,当我们去实习,也亲身投入到司法实践中的时候,才会明白老师当时说的是多么深刻。
本次实习,好多同学都去了法院。而我因为种种原因去了公司。以前总以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就是合同保管员,公司不是十分重视也没有什么地位。但是在中建三局实习的这段时间才知道自己错得很远。在公司或许不如在法院接触的案子多,但是在这里依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学无止境”,的确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7月11日早上8点钟,我们在李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位于武珞路的新时代商务中心,也就是此次实习的单位——中建三局。李老师把我们带到四十三楼法律事务部,部门的李主任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把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介绍给我们。局法务部共有七个人,其中五个都是中南的校友,大家都感到十分亲切,有很多共同语言,就像在学校里一样。过后,李老师再一次强调了实习期间的纪律和我们应该注意的事项,暑期实习就算正式开始了。
在实习之前,我对中建三局的名字是很陌生的,但是通过在单位的实习,我才逐渐了解到中建三局原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大公司。
中建三局全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是具有多功能、集团化经营的大型建筑安装骨干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30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和批发等。
公司是以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三局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香港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澳门)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下辖单位主要有:中建三局第一、二、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控股子公司,以及总承包公司、股份公司(北京)、股份公司(沪)等非法人实体。
公司全面继承了中国建筑三局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取得的工程业绩:截至目前,共有湖北省电力调度楼、厦门嵩屿电厂、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部综合大楼、上海国际网球中心、天津泰达司法服务中心、河南省职工之家、武汉协和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等63项工程荣获中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深圳金福大厦、河南报业大厦、中铁十一局办公科研综合楼、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学楼、广西玉林体育馆等541项工程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和样板工程;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深圳鸿昌广场、南宁市建设大厦技术业务综合楼及地王国际商会中心等5项工程获得“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金牌示范工程”荣誉称号;辽宁广播电视发射塔主体工程成套施工技术、武汉国贸大厦综合施工技术、复杂空间钢结构施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369项科技成果获得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7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68项;开发总结出工法174项,其中国家级工法18项,省部级工法42项;共有77个QC小组获得全国优秀QC小组称号或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称号。
此外,中建三局还创造了中国建筑史上的几个第一:
1985年,创造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
1997年,创造两天半一个结构层的“新深圳速度”;
1985年,华夏第一高楼深圳国际贸易中心(160.5米);
1991年,亚洲第一高塔天津广播电视塔(415.2米);
1997年,中国第一高楼深圳地王商业中心(383米);
2008年,世界最高楼顶高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492米)。
公司现有员工15700余人,其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4人,高级职称1400余人,中级职称4000余人,技师792人。拥有各类国内外技术先进的机械设备近2000台(套),总功率9万千瓦。年施工生产能力200亿元以上,合同成交额300亿元以上。施工队伍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并在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阿联酋、坦桑尼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佛得角、泰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承担了工程建设、总包管理、房地产开发和劳务输出等业务。
凭借自身强劲的综合实力,2004年由公司牵头,以中建总公司名义承接了合同总额为39.5亿元的亚洲第一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2005年初中标了合同金额高达46.5亿元的中央电视台新台址项目(CCTV)主楼工程,这是目前中国房建项目中单体面积最大、合约金额最高的建筑;年中又联合香港协兴公司承接到118层的香港Mega Tower大厦钢结构工程;2006年成功拓展铁路市场,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接了合同总额38.63亿元的武广客运专线武汉站及配套工程;2007年,又承接了世界最高全钢结构发射塔——河南省电视发射塔钢结构安装工程。实现了建筑领域的一个又一个新突破,为中国建筑史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了解到中建三局这么多的辉煌成就之后,不禁对我能在这样的公司实习而感到骄傲。于是,在接下来的实习工作中,我始终能保持一种不懈怠、不推脱、敢承担的工作心态。
公司法务部不像法院那样有各类形形色色的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只要民商法功底足够扎实,有些工作做起来并不是那么困难。我们涉及的主要是合同文件、保函和招、投标文件。
首先我们做的是将上千份混在一起的合同、保函和招投标文件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并编号列出清单。这是一项看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琐碎枯燥的事情,没有任何技巧可言,更不会涉及学到的专业知识。开始我不理解为什么给我们安排这样的工作,后来才明白,这锻炼的是我们的耐力。任何一个人进入公司以后都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而都是从最基层、最琐碎、最不起眼的事情做起。只有能够静下心来,不急不躁把小事情做好了,才有可能担当得起大事情。古语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最琐碎的事情都不愿意做,那怎么能做大事情呢?那有谁敢把大事情交给你做呢?
这上千份文件我们整理了足足三天时间,其中也有厌烦的时候,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回过头来再看看自己的工作成果,还是蛮有成就感的。可别小看这简简单单的工作,首先,它需要一丝不苟地对待,因为稍微粗心大意,就可能会把编号排错,一个错了就会像米诺骨牌一样都错下去。所以在工作中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老师指出来改正就是了,或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在单位就不一样了,每一个人都要对他的工作负责,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因此一定要慎之又慎。加之三局的合同标的都是很大的,基本都是几千万上亿元,因此决不能在我们的工作中出现纰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工作当中会涉及许多计算机操作知识,这就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常用的微软办公软件,比如WORD、EXCEL、PPT等。还有,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实习同学相互之间默契的配合。从分类到排序,从编号到列单,哪一步都离不开同学的合作。
就这么一件小小的工作,要把它做好就需要较强的耐力、足够的认真、默契的合作和必要的计算机操作知识。看来,实践中的许多事情都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此外,“处处留心皆学问”,如果在工作中我们稍微留心的话还会有以外的收获。譬如说以前在课堂上老师会教给我们保函的定义、作用等等,但那都是很抽象的东西,而这次在中间三局实习,真真正正接触到保函,才会深刻理解并牢记保函的定义和作用。在譬如说合同,老师讲合同法时必然会讲到合同的条款,但现在实实在在看到一份份合同,才从本质上了解到合同条款的庐山真面目。如此从很小的细节中能够学到的东西,不胜枚举。
中建三局法务部编有一份内部杂志叫《法务通讯》,由据法务部复杂编辑工作,内部员工投稿,并只在公司内部流通,旨在增强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就在我们第一份工作做完不久,新一期《法务通讯》马上就要出版,于是陈师姐让我们审稿。
起初和对待整理文件一样,觉得这是很简单的事情,不就是找出错别字和不通顺的句子嘛,于是也没有很认真地对待。结果我们审过的稿子,师姐还是可以看出很多错别字。虽然师姐没有批评我们,但我还是感到很羞愧——这纯粹是态度的问题。一个人不端正态度是做不好任何事情的。态度决定一切,有了好的态度不一定能把事情办好,但是没有好的态度事情一定会办砸。
我吸取了这次教训,接下来认认真真地审稿子,发现还是能够学到很多东西,真正是“世事洞明皆学问”。因为交上来的稿子都是与司法实务有关的文章,都是作者对在一线事务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反思,都是提炼出来的精华,而这些恰恰是我们在学校里学不到的,在社会上也看不到的。我开始后悔自己当初没有认真看这些稿件,这是多么宝贵的学习机会啊!譬如说与合同有关的许多名词,以前只是似是而非地懂一点,不求甚解。现在拿出来才发现别人分析的是如此透彻,如此精辟。这对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以及经济法都有很大的帮助。在这里,暂举两例说明问题。
比如在工程建设合同项目里面,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如EPC等字眼。那么,什么是EPC呢?它的特点是什么?运用这种模式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是通过审稿,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在成都公司陈川的《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简析》一文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理解EPC: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模式有两种:一是由业主把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承包商的模式;另一种是业主将设计、采购和建安委托给一个承包商的模式。EPC则是属于后者,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自上世纪80年代起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逐渐兴起,主要运用于石油、化工、加工制造、供水、交通运输、电力等技术复杂、投资巨大、设备采购量众多、管理难度奇大的领域。其工作内容包括Engineering(E-设计)、Procuring(P-采购)和Constructing(C-施工)三个部分,即:将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三方面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去实施或组织实施。EPC,有著作表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者首字母组合,也有的将其表述为Engineer-Procure-Construct,而在FIDIC银皮书中则表述为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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