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动迁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将20 年月日获得动迁房一套。甲方是动迁合同规定的该动迁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的权利人。
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合同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或者确认):
1、 座落
2、 房屋类型 结构
3、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4、 土地使用权
5、 室内装修情况
6、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7、 是否已经设立抵押 抵押权人
8、 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9、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设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赁关系,也不得迁入任何户口。
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20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依次类推。
自甲方获得房地产产权证,并且该房地产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动迁房政策,可以依法转让登记之日起,甲方应当将房地产转让给乙方(租赁合同相应自然终止)。甲方应当自可以转让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和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当时房地交易主管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并在此期间内和乙方一起赴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当时有权的类似组织)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不违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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