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环境保护
6.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6.2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3在全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
第7条技术标准和规范
7.1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6)(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
(7)(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2.工程维修养护
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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