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陈文科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概况
1.租赁土地的位置:村组
2.该地标的土地,靠东为:,靠西为:,靠南为:,靠北为:。其中,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折合约 亩。
3.土地使用功能:主要用于乙方承建种植养殖合作社
4.租赁期限:20年
5.租赁金额: 元/(年·亩)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地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权、使用权一并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对该地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加以整合、使用和管理等权利,但不得从事与使用功能无关的活动,不得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2. 在使用期间,甲方及其子女不得干涉乙方一切土地使用权(矿石、建筑材料制造与销售,石材、砖瓦、水泥、混凝土制造等,甲方不得无权终止协议,如有违约行为,乙方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加倍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
4.租赁期满后,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但乙方应按该协议规定的租赁金额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 协议期间乙方的建房及一切设施权属乙方,乙方租用期限内可以转让承包经营,租期不变,此协议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协议的实施。
3.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按逾期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擅自解除协议,所交纳租金不予退回。
4. 如遇国家征收,林山的征收款归各收益户,其余租地内等一切赔偿设施款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租赁金额为:大写:¥:
元。本协议租赁金额已包括该地标土地范围内所缴纳的各种费用,按年支付。
五、 付款方式:协议签订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租金元,其余元在前付清。
六、 租赁期限,自 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 月日止。
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自协议当日正式生效,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租地合同 篇4
甲方:张衡街道办事处魏营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阳市翔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解决社区长期没有幼儿园,幼儿入园难问题,高新区管委会、张衡办事处党委政府、教育局、当地行政村给予高度重视,南阳飞翔幼儿园(名称待定)工程项目被列为高新区教育工程项目得以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需征收高新区张衡路办事处魏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约16.3亩作为原南阳翔和中心幼儿园即现南阳飞翔幼儿园(名称待定)教育用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征地条款:
一、甲方同意乙方征收集体土地约16.3亩,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供地手续。此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红线为界,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或界址点。作为附件附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应。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按国家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总征收土地面积39亩(26000平方米)
其中:先征土地魏营小学对面第六居民小组占土地约16.3亩(10872.1平方米)
村里办厂约占土地22.7亩(15140.9平方米)
三、乙方征收甲方集体土地约16.3亩的土地补偿费、在供地手续办完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按国家征地标准一次性支付到位。青苗补助费每亩1100元,合计为17930元(大写:壹万柒千玖百叁拾元整)等手续完善后,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青苗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将该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附着物及构筑物自行清理完毕,并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幼儿园工程建设,并不得抢种任何经济作物,抢建建筑物,否则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2.甲方全权负责好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发放工作,土地征收后,多余劳动力由甲方自行安排解决。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地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及土地权属认证登记资料,并保证本协议所指四至界限清楚完整。并安排给建设单位使用。
4.若该地出现有关权属纠纷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村、办事处各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有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张衡办事处魏营村(村主任): 魏营村(公章):
高新区张衡办事处 主任: (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租地合同 篇5
甲方:(租赁) 县 镇 村 组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 村 组村民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养殖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荒地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东南方,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半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租赁费为100元/年、亩。分两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条 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荒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用地所得补偿乙方为受益主体,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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