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 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运输合同 篇7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运输石灰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任务
由乙方负责甲方石灰石运输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数量计算。
甲方将根据生产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对乙方分配的运输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如若未完成者罚款20xx-5000元,对于连续两个月未完成运输任务者甲方予以解除运输合同。
第二条 运输线路
加库布拉克石灰石矿山堆场经218省道到甲方石灰石堆场,运输距离约35公里。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 20xx年1月起至 20xx年1月止暂定1年
合同期满后,对于较好完成运输任务的单位,经双方协商后,可优先续签运输合同。
第四条 运输要求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车数量、车辆牌号:
车辆需配备防抛洒装置。
乙方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负有全部责任。
1、装运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证照齐全的自卸式货运车
2、运价:以柴油价格6.14元/升为基准,运费为 16.5元/吨。
3、(1)柴油价格以中石油0#柴油挂牌零售价(含燃油税,下同)为准。 (2)柴油价格发生变动,在基准价增减0.3元/公升(含)以内时,运输价格不作调整。 (3)柴油价格发生变动,在基准价增减0.3元/公升以上时,按基准价与现油价的差额进行调整(含本数),即油价每增减0.1元/吨,运输价格增减 0.12元/吨。 (4)当月油价调整的,运输价格从次月1日起调整,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字确认。 (5)因油价上涨调整运费的,以前一次调整后的油价为基准。
4、运费结算方式: 每月25日为上月对帐核准日,核准之后按实开具运输发票,10日承运方凭运输发票结算上月运费,10个工作日内以现汇方式付清。
5、能提供24小时运输服务,具有流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具备抗运输风险能力和运输质量保障能力,能独立承担运输中造成的损失,运输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道路运输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与地税)、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6、运输商必须提供车辆运输保证金。以保证每月完成规定的数量,服从甲方运输管理方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运方(签字、盖章): 托运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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