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号车: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挂靠甲方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并交纳安全风险防范保障基金壹万元。
二、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终止。管理费用为元/月或一次性付清全年元/年,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缴纳管理费。
三、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所有团队优先由乙方承运,并为乙方办理与旅游客运业相关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均由甲方单位名称办理。
2、挂靠车辆的旅游客运线路归甲方,乙方必须听从甲方计划安排,严禁乙方擅自更改路线。
3、该车挂靠甲方之日起,由甲方为乙方办理投保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自行投保,所办保险必须含以下险种:(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3)车上责任险(座位)保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不计免赔特约险。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营运前)15日内向甲方缴纳上述保险费,保险未按上述要求保险的,不得运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运营期间。如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提供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甲方动用安全风险防范保证基金,进行事故前期处理,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该项垫付款,如无力偿还,甲方将对车辆进行拍卖,所得款归乙方使用的保障基金,如所得款不足以还款,甲方仍具有追债权。
4、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
准LB/T002-1995)各款的要求
5、在合同期内,乙方如不违反合同任何一条,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车辆运营权。
6、甲方必须做好服务工作,统一缴纳养路费、保险费、税金、运管费、工商费,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遵守甲方及国家交通部制定的管理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准则。营运期间严禁出现甩客情况,必须做到无客户投诉,如发生被投诉现象,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及道路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按时参加车辆和各种证照的审验及运管单位的定期培训,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税费、运管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应缴费用,乙方如发生重大事故和经济纠纷,与甲方及甲方的其他任何车辆无关。如致使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追偿。
3、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车辆私自抵押,甲方所产生的债务与乙方无关。
4、甲方在向乙方分配任务时,如乙方已定承运任务,甲方可不予干涉;甲方在分配任务时,如低于市场价,乙方认为不合理时,乙方有权拒绝。如乙方确认甲方任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其他
1、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权转让、变卖、抵押车辆,如需转让或退出,必须提前向甲方申请,清理完所欠费用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出或退出。
2、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乙方具有优先权。
3、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款,均向守约方付伍千元违约金,此合同终止。甲方收回营运权,乙方收回车辆产权。
4、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机关备案一份。
6、该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附则:本协议附车辆资料,车主及司机个人资料。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双方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名义经营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全资自购 ,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码为 、车架号码 ,以甲方的名称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营运证的所有权归属甲方;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执行。乙方续期或迁出,应提前10天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期满未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视为乙方同意续期,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两年,以此类推,直到该车报废为止。本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 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 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四、 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份向甲方交付次年该车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统一代缴车船税、年票、定级检测费、二级维护费、管理费、年审费及税费、综合杂费;对需每月缴纳的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到甲方处交下月该车所需费用。如逾期缴纳费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遇到国家对相关收费进行整,甲方则按当时公布规定收取。
3、为降低乙方风险和驾驶员安心货运,在合同期内乙方除为该车购买国家的交强险之外,还必须购买赔保金额50万以上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保障乙方投保的安全性、理赔的快捷性、方便性及甲方的有效管理,必须由甲方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违法违章、车辆盗抢及损坏和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一概与甲方无关,且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快协助乙方解决问题及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该车。保险将近到期时,乙方应提前30天主动到甲方处办理续保手续。由于乙方逾期办理或不办理续保手续,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6、若该车发生被盗被抢,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 车辆运行管理
1、 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及来路不明货物,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甲方违约。
2、合同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迁出或乙方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应手续而将该车私自转让或出售给他人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甲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3、挂靠合同期满,如该车转让或过户,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及保证金收据才能办理,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期内,乙方将该车转让,必须带齐合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转让合同手续,续交相关过户费,结清应该缴纳的以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种费用。办结所有转让或过户手续后30天内甲方免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在合同期间,如乙方将该车辆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要告知甲方并带新车主到车队办理内部转名手续,且需结清一切应付费用再缴纳500元手续费给甲方。
七、免责条款
遇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和附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本
合同的签订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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