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兹为不动产房屋委托出卖订约的媒介经当事人议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本合同记载不动产房屋(价格元整)出卖事宜,委托乙方办理订约的`媒介一切行为,而乙方承认。
第二条本合同不动产房屋如下:
地点: 市路地号
门牌号: 市区路号
式样: 式
建筑面积:
构造: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间自 起至 止 个月。但期间届满后不再另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消灭。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另再委托他人,或自行与他人订约出卖等情事。
第五条委托事务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而乙方必须提示其必要款额凭据或计算书或说明原因时,甲方应酌情给付。但委托事务终了时应即互相合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乙方关于订约事项就其所知,应据实报告于甲方,对于订立合同或支付款项无能力的人不得为媒介。
第七条甲方应于乙方媒介而成立合同办妥授权事务完竣时,给付乙方人民币元整为本件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金。
第八条前条报酬金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未完成授权事务者,乙方应丧失该项报酬的请求并应偿还费用。
前项情形甲方已有先付费用的,乙方应即退还甲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订明事项依法的规定及有关法令的规定准用。
第十条本合同代书费及应贴印花由甲、乙双方各负担其份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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