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承租经营中因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8、租赁期满,乙方在承租内的装修和设施设备等,在不损害原有装修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双方协商折价后归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需要转租房屋需经过原房主同意。
9、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10、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期满,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撤场,乙方把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及续期
1、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2、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1)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严重超出原定经营范围;
(2)乙方擅自转让房屋或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超过60天;
3、 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1)甲方交付的房屋性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因为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所需执照等,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3)租赁期内,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且依照法律不得用于出租的。
4、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需要在知道事情发生之日起 天内通知对方,合同即终止。乙方交还房屋,所缴的房屋租金在扣除乙方应付的费用后,甲方将余额退回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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