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南京市)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南京市),欢迎大家阅读。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南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规字[20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局办公室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局办公室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四)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负责协同基建(维修)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技术鉴定。
(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做好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实物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购置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人数。
第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置、谁使用、谁管理、谁登记”的原则,负责:
(一)制定本单位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
(二)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
(三)本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20号)、《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宁财购[2006]4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3号)。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体标准由局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扎口办理,并补办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
1、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为:(1)单位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在内网上提出申请;(2)局设备购置小组集中审核(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3)局办公室将项目小组审核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行政处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4)采购计划下达后,局办公室和各事业单位及时通知信息中心。(5)信息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统一加盖专用章。(6)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供应商将货物送至各单位。
2、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1)申报单位在内网上提交采购申请。(2)经局办公室、事务管理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各申请单位负责验收测试,其中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需由申请采购单位和信息中心共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一)。验收完成后,申请采购单位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供货商或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发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1)、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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