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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