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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有关企业自查报告范文汇总七篇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税服务厅自查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分局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浙国税函〔20xx〕208号文件中提出的重点问题逐一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照问题:办税服务厅内外环境问题。

  经自查,我分局办税服务厅墙面、地面洁净,票证、办公用品摆放也较为整齐,植物盆栽保养良好,整体环境整洁卫生。但是在工作业务比较繁忙时,往往未能及时整理桌面办公用品和资料,桌面略显凌乱,在下班前能整理归类摆放。有手机等私人物品放在桌面的现象。

  整改措施:加强教育,相互监督,在一项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材料归类有序摆放,禁止将水杯外的私人物品放在办公桌及操作台面上。

二、对照问题:办税服务厅设施设备问题。

  经自查,我分局办税服务厅各工作设备设施均能正常使用,纳税人办税用品较为齐全。由于部分电脑配置偏低、机器老化,存在运行速度较慢的问题。

  整改措施:定期检查维护办税服务厅各项设备设施及纳税人办税用品,定期清理办公电脑系统垃圾,做好各项软件、硬件升级工作,保障各项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如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自行解决的,及时送至市局信息中心维修。

三、对照问题: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问题。

  经自查,我分局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无脱岗、打游戏、上网聊天、随意打手机、炒股、串岗、嬉戏现象。上岗时能统一着制服,着装较为规范,但有穿运动鞋上岗现象。在办税过程中,我分局大厅工作人员均能做到使用普通话与纳税人沟通,使用规范语言。

  整改措施:组织学习省局下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对照规范查找问题,相互监督,严格遵守行为规范。

四、对照问题: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

  经自查,我分局大厅工作人员在办税过程中及接听纳税人电话咨询时均能做到使用礼貌用语、规范用语,服务态度良好。需要着重提高的是微笑服务方面,存在用语文明礼貌但面部表情较为生硬的问题。

  整改措施:上岗前调整心态,不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当中,以饱满热情的服务态度接待纳税人。善于换位思考,站在纳税人的立场考虑问题,在工作中做到耐心细致。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自查和整改,能着实提高办税服务厅的整体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把对纳税人的服务做到尽善尽美。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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