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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前财产约定协议书(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

  二、婚前财产公证对外有效力吗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即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如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

  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发生对外效力,则只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对外效力,则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记者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意见》中有“对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

  这种规定在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办理离婚手续,规避法律,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为无效,但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

  借鉴外国经验,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者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

  夫妻约定婚前财产的条件,夫妻约定财产的注意事项

  一、夫妻约定婚前财产的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2、要采用书面形式。

  3、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注意事项

  1、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2、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3、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夫妻能对财产进行约定吗,夫妻进行财产约定要注意什么

  一、夫妻能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关于夫妻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 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二、夫妻进行财产约定要注意什么

  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为离婚签协议盲目冲动自讨苦果,离婚协议该怎么签?

  案情:盲目冲动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自讨苦果被告上法庭

  耿某和高某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06年5月结婚。 2007年10月,自从耿某怀孕后,高某就让她辞去了工作,在家专心养胎,直到生下女儿后也没有再去找工作。有一天耿某发现高某把他们卖房子结余的35万元炒股亏了,而高某时常又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时,加上有的朋友说高某在外有女人还等等传闻。在一次次和高某大吵大闹而高某又没有多少收敛的情况下,耿某不得已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同意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离婚,而高某也觉得亏欠了耿某母女俩,在表示同意离婚的同时,要给耿某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高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及时给女方补偿,被女方告上了法庭。

  结果:离婚协议有效,签离婚协议切忌冲动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所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虽然表示该协议显示公平但未主张撤销。因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补偿款的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对该条款确定的内容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签订需慎重考虑

  离婚时不少朋友的精神往往处于一种紧绷的状态,思维混乱,容易冲动,像本案中的高某一样吃了哑巴亏。那么,怎么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2、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夫妻在协议分割贷款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做了约定,不要忘记给付期限做约定。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在父母对抚养期限上做明确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为避免争议,可以在协议上约定具体的时间地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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