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协议书
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婚后的一个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是一个契约,具有契约的法律属性。下面是财产约定协议书,希望对你有用!
财产约定协议书1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年月日获得位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
二、本协议仅针对该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与该房屋有关的财产性权益进行约定,甲、乙双方的其它财产不适用本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该房屋产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该房屋购买后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认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并放弃有可能与该房屋产生的任何权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屋所产生的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财产性收益均为乙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婚姻关系擅自对该处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损失的130%进行赔偿。
七、婚姻存续期间,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修缮等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乙方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约定协议书2
男方:颜道义,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甲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崔菊秀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由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
(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儿颜梓薇由女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五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财产约定协议书3
甲方:男,汉族,身份证号:
乙方:女,汉族,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中财产的归属予以明确,特签订本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财产问题
1、下列财产为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1)乙方婚前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位于房屋一套(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房屋产权证办证日期为:xx);
(2)乙方婚前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xx,房屋产权证目前暂未办理);
(3)乙方婚前个人购买的小汽车一辆(品牌为,车牌号码:皖)。
上述所列的财产均系乙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按揭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以上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也无权对上述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对乙方上述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方用其个人工资收入偿还,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对上述房屋也无权主张任何权利,上述所列的财产仍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享有上述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2、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
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二、债务问题
1、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前因为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的义务与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款,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2、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
双方现未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按照实际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
四、对于离婚的约定:
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而离婚(包括但不限于:男女交往影响夫妻感情的、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撒谎、遗弃、虐待、婆媳问题等行为或违法行为影响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清楚了解其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自愿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且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等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情形。
七、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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