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墙体材料备案
一、新型墙材产品备案登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二、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报办理新型墙材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向营口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营口市建筑节能办)提交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并由其负责初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核,颁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布。
四、外省企业生产的新型墙材产品,在我市销售的,必须提交辽宁省和其生产企业本省墙材革新管理机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或备案登记证书。
五、建筑工程使用未经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产品的,不享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
六、省有关部门将把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作为办理墙材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手续的必备依据。
七、省、市墙材革新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抽查,经查实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抽查的备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因备案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因投诉经查实备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注销企业的备案证书,并予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另行申报。
八、备案产品的范围、标准及备案所需资料详见省墙改办《关于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墙改办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
九、每年第一季度,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受理各市备案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年审在第三年第一季度办理。
十、凡申请新型墙材备案登记的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2008年度备案登记的上报材料,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报到营口市建筑节能办。
附件:1.关于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2.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08年本)
3.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申报表
篇二: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墙体材料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并获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条件:
产品通过湖南省墙办的新型墙材认定,且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市备案。
第四条 产品备案申报程序
1、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在向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省墙办认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至长沙市节能新墙办,市节能新墙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规模、生产装备及工艺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按《认定办法》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墙办申请认定。获《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到市节能新墙办办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市节能新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持有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湖南省墙改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申报资料,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备案,市节能新墙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长沙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产品备案管理
1、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节能新墙办的监督管理,每备案年度应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
2、取得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节能新墙办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认定备案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主动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必备资料。
4、备案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须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及备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生产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且不超过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有效期满1个月后仍未申请产品备案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并在长沙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布。
6、通过备案的新墙材产品在工地应用,应及时递交“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件2,在市节能新墙办登记,作为建设单位返退墙改基金的凭证之一)。
7、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证明》,并报请省墙办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产品经市节能新墙办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
(3)经查实,申请产品认定资料弄虚作假;
(4)企业拒绝提供配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5)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明》;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七条 市节能新墙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长沙建筑节能网公示经认定和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八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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