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及优化建议的论文
一、数字图书馆与版权问题。
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开始以全新的方式组织、加工、传递信息,建立了全方位开放服务系统,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但与此同时,新的版权问题也出现了。
图书馆是搜集、加工、整理文献信息资源供用户阅览、学习、参考的公益服务机构,因此在版权法中把图书馆当成最终用户,目的是规避图书馆承担的版权责任。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图书馆所引发的一系列版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愈来愈受到版权法的制约,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相关的法律纠纷,切实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的自律措施。
1. 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定位。
数字图书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并将数字化的文献信息资源在网上传输,供用户使用。其版权问题恰恰是出现在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中。
我国《着作权法》第 52 条关于“复制”的规定虽然并没有明确把数字化界定在内,但从数字化行为本身来看,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将传统纸本文献信息转换成二进制代码,固定在某个载体上,这一过程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被认定为复制。①从另一方面来说,数字化行为是为了使加工成品不失真并提高利用效率,对原作内容不做任何改变。因此,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这一界定。
数字化的文献信息易于再拷贝、下载、传播,相关的版权信息也可能被改变,造成侵权行为。所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定位,十分必要。
2. 尊重知识,尊重版权。
2001 年 10 月,全国人大公布的《着作权法》②明确规定,必须事先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或获得这项权利的专门授予,用户才能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其作品。可见,着作权的主要权利人是作者而不是出版社,着作权法主要保护的也是作者的权益。对数字图书馆来说,要想使用某作品,就必须获得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在 1990 年 9 月我国首部《着作权法》颁布前,作者所出版图书的网络传播权不可能明确授予出版社,肯定还在作者手中;2001 年、2012 年,《着作权法》历经两次修订,但仍然有不少出版社没有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专项列入图书出版合同,而且出版社是否获得转让权,即是否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并不明确。此外,作者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一般只有 10 年有效期,10 年后网络传播权仍回到作者手中,而作者的权利期限是直至作者去世后 50 年。总之,数字图书馆要一劳永逸,真正解决版权问题,还是要直接与作者签约授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3. 加强版权管理。
首先,必须健全版权管理制度。版权管理应该成为数字图书馆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业务工作③。应从实际出发,针对图书馆中不同业务需求使用数字化资源的相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 还应建立常规性的督导检查制度,督查版权管理的具体情况; 建立版权补救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方面“停止侵权”.还要建立和权利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增加图书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开展宣传,将版权政策在图书馆的网页上明示,告知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也让用户对此有所了解。
其次,要开展版权评价和版权认证。④版权评价对图书馆使用数字资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在不远的'将来,版权评价必定会成为图书馆最关键的基础业务之一。版权认证⑤是对图书馆保护版权工作的一种客观评价,取得版权认证即说明该图书馆在尊重知识、尊重版权、尊重着作人利益等方面达到了所要求的标准。建立版权保护认证机制,既保护了着作权人利益又兼顾了图书馆利益。对图书馆保护版权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管理、监督、评审,对提高数字图书馆保护版权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三,科学利用授权模式。一是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获得权利。按照《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的规定,无论公益性还是赢利性的“图书馆网站”都享有网络法定许可的摘编、转载在网上或在纸质文献上发表的作品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协议,将在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是优化并创新授权模式⑦。不同的授权模式在成本投入和版权风险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面对多样化的授权模式,数字图书馆要关注相关法律规章的走向,想方设法不断丰富、创新授权模式,提高对版权的使用效率。
4. 正确把握合理使用制度的尺度。
由于“公益性”是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所以各国都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出台了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例如 1995 年欧盟绿皮书、美国白皮书、《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⑧,等等。因此,数字图书馆应加强研究,全面了解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正确把握合理利用的尺度。
第一,数字图书馆必须把握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就表明在保存版本需要这一特定的前提下,图书馆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将本馆收藏的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及相关信息。当然,这里的“需要”不包含商业目的使用。
第二,把握使用作品的恰当比例。即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如,在美国,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 档案馆) 为保存或馆际互借业务需要,使用数字技术对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制作 3 份复制品是法律许可的。
三、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两点建议。
1. 加快数字图书馆立法步伐,对版权制度作进一步调整。
立法机关应根据国际惯例及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的特点,加快推动立法,明确界定数字图书馆合理利用的内涵。
内容应包括数字图书馆用于教科研需要而进行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化复制; 合理限制已经数字化的文献信息资源的传播范围; 明确界定用于保存馆藏或用于陈列的数字化复制等。1999 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就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可以使用现代技术传播作品,甚至可以将作品上传到网站,提供用户浏览,但不允许输出到打印机或软盘。我们不希望新制定的图书馆法与版权法相抵触,但我们希望图书馆有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版权面前不至于处境尴尬。在加快数字图书馆立法步伐的进程中,对版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是重要环节。
在扩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方面,我国当前的《着作权法》与 TRIPS 协议和 WCT、WPPT 协议基本接轨,还可充分应用国际条约给予的立法自由权,从数字图书馆服务所涉及的多个方面对合理使用给出界定。
在赋予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方面,应把法定许可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版权问题。全面的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网络背景下信息传播与扩散的特点,并不会降低版权保护水平。例如,已发表一段时间的作品,只要版权人没有特别声明“未经许可,不准使用”,数字图书馆就可以按法律规定,不经权利人事先授权进行使用。⑨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健全版权集体管理机制。首先,数字化作品的广泛性、公共性大大加大了权利人保护其权利的难度。其次,图书馆必须鉴别真正的权利人及其继承者并取得授权,而网络版权集体管理机制,既降低权利人保护其作品、掌握其作品使用情况的难度,又比个人管理具有更好的效果; 再者,不同数字图书馆就同一作品版权的授权申请的批量处理,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交易的费用。北欧许多国家都实行“扩展性集体管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⑩。
在允许精神权利的部分穷竭方面,在经济权利转让的同时,应注意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其部分精神权利随合同生效用尽。如,1995 年美国白皮书曾建议在网络上允许版权人放弃精神权利; 荷兰相关法律不仅规定版权人在适当情况下可放弃精神权利,并且规定版权人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精神权利,等等。
在改革版权登记制度方面,在网络环境中,权利管理信息容易失真,给作品的版权归属确认带来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对作品登记办法进行改革,为网络作品主体版权的判定提供条件,以便数字图书馆更快取得授权。
2. 建议实行“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管理模式
首先,实行呈缴本制度,统一管理基础。呈缴本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图书馆收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惯例。我国出版物的“呈缴本”制度可追溯到 1916 年,教育部以法令形式确定了此制度。
1949 年以后基本上沿用了这个制度。1991 年,我国新闻出版署发出了《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规定送达的三个单位分别是: 新闻出版署相关业务司、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还具体规定了呈缴册数和时间。
其次,中国版本图书馆必须具有着作权登记的功能。中国版本图书馆是我国唯一的专门负责收藏、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所有正式出版物样本的图书馆。根据相关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所有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都必须无偿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
第三,在中国版本图书馆的基础上,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是国家总书库,由于中国版本图书馆能收集到所有出版物的电子版本,这就为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可能与便利。
建立国家数字图书馆,为解决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国家数字图书馆能够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收藏的基础上对以前出版的没有电子版本的出版物进行数字化处理。
第四,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它隶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能是依照《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着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按照以上模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统一管理之下,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收藏到所有出版物的电子版本之后,具有版权保护功能的国家数字图书馆就可以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字资源格式,供各数字图书馆使用。而所有的数字图书馆只能向国家数字图书馆申请出版物的授权,购买该出版物的电子版本。这既有助于着作权的保护,又可避免重复制作的浪费,从而使版权保护进入有序化状态,避免不必要的版权纠纷。
四、结语。
我们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于律己,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只有尽快完善版权法,才有利于保护着作者的合法权益。未来数字图书馆建设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只有协调好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谨慎对待数字版权问题,图书馆才能最终赢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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