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会维权的现实困境与可能的思路
教师工会组织发挥维护教师职业权益的主体作用,并不会因为法律的规定和理论的推导而成为现实。在现阶段,工会要充分发挥维权作用还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困境。"
困境之一,教师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目前的中国教育工会组织,仍然是一种官方性质的行政化组织,工会组织等同于学校的行政工作部门。这就体现两个法律规范和现实的矛盾:第一,在法律上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而在现实中工会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行政化组织;第二,在法律上工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在现实中工会更倾向于维护行政方面的利益。事实上多数学校的工会主席是由学校领导任命的,而行政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会主席更属于典型的行政公务人员。这样的职务来源很难形成向工会会员负责的职务立场,即使其具有代表职工就有关权益与学校进行交涉的法律意识和伦理意愿,也不能不顾及这种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所以,如果工会具有了国家机关的性质或者被用人单位所驾驭和控制,工会的法律角色和地位就发生了扭曲和变异。
困境之二,对教师工会组织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工会工作的内容是吹拉弹唱、比赛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学校领导的观念之中,也存在于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会成员的观念之中,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导致工会组织维权意识的不自觉,阻碍了寻求维权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相反,工会组织自觉将其主要作用定位于服务行政的从属地位,而有意,无意放弃了维权的主体性。
困境之三,工会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工会法》关于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的规定基本采用“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有权提请”的表述,表明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协商权而没有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上述组织不予配合,工会组织的权利就无法实现,事实上造成了工会维权的弱势性。我国工会不具有组织会员采取团体行动的法律权利,不能利用工会组织的力量和影响来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也无法形成对行政的实质制约和限制,即使是作为维护教师权益有效途径的教师代表大会也存在着职权虚化、流于形式的倾向。
尽管存在以上的困境,但并不意味着工会组织在维护教师职业权益方面无所作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仍然可以探寻维护教师权益的有效途径。第一,在工会组织机构方面,可以逐步推动工会自身建设的民主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工会法》第9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工会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在教师工会组织中,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可以由具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教师职工组成维权委员会,或者聘请律师作为工会组织的法律顾问,为工会组织和教师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不断扩大维权影响。第三,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教师与学校已经形式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工会有权利参与教师聘用合同普通文本的制定,就有关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发表意见。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协调劳动关系,缓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协议;代表教师参与纠纷调解,仲裁甚至诉讼活动。同时深入挖掘原有维权机制,充分利用教代会的平台,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涉及教师职业权益的问题依据法律政策提出工会组织的看法,表达和实现教师的意愿和主张。
强调工会维权作用并非意味着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的对抗,事实上工会维权的过程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工会维权是一种双向服务,既是对教师基本权利和职业权利的维护,也是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促进,例如通过对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维护能够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谋划学校的发展;通过维权行为健全教师权益保护制度,使教师能够安心教学科研工作,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提高学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可接受性。事实上,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为工会维权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浅谈工会维护教师权利作用的论文】相关文章:
1.教师工会论文
3.《工会法》解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22856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