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程度通常以所得税实际税率表示,它不同于公司名义所得税税率,尽管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当程度上已经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程度。但是,由于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不同税制下税率之间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税税收优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所得税实际税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种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所得税税负与盈余管理关系
1、盈余管理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随着中国会计准则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主权,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存在,致使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渐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母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导致中国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较多,且不同年度之间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可将所有因素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做大会计损益和做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就某一会计年度来说,这样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
(1)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企业管理层对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会计报告盈利的法律的游说属于盈余管理研究的范畴。中国在2006年正式启动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的进程,其中的一个核心变化就是法定税率的重新拟定。中国上市公司在2005年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以提高实际税负率的方式来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即大型企业为了影响政府降低法定税率,从而为降低企业未来的所得税成本的经济目标而进行盈余管理。有研究表明,中国企业中存在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正相关现象。
(2)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可能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越高,即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两种口径损益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从最大化公司股东财富的角度看,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直接收效。但公司利用会计-应税损益差异进行盈余管理的直接收效较为有限,上市公司可能要为那些子虚乌有的利润承担所得税成本。可以预见,随着执行税率的提高,上市公司更有激励利用纳税调减项目做大经营性会计损益或做小经营性应税损益,以节省更多的所得税支付成本。
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概言之,尽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差异催生了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改革和会计-税收分离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建议政府尽快作出补充性政策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损益额。
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或者政治管制的目的,往往有意识的进行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并非没有成本,除了潜在的法律成本之外,盈余管理的直接成本之一是税收成本,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因为我国流转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70%。由于流转税不需要依赖准确的会计记录,因而更易于操作。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较高,但实际税率较低(常有减免),因而管理当局发现虚报利润并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太多,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盈余管理的成本较低。一方面公司的盈余管理存在相应的所得税成本,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公司也会通过调整应税项目损益和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结构,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利润时,会增加(减少)所得税税负;当公司虚增(虚减)原材料成本时或其他成本时,可以降低(增加)所得税税负。这就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行为和结构选择时,就可能带来不同的所得税税负影响。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结论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该困境,公司有可能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但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这或许是由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避免因非应税项目损益过高,从而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由于财务舞弊和审计造价事件的不断发生,有研究人员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公司通过该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这表明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未必能有效防止盈余管理行为。 (二)减少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建议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中国现行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市公司披露应纳税损益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管理后的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甚至可以消除上市公司过度利用会计-税收差异导致的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倾向。
2、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相关制度建设,减少盈余管理的施展空间会计准则是准则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应考虑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以进一步确立公允价值的地位,还要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前瞻性,尽可能将现有的新型业务或未来经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恰当的纳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中去,以保持会计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新会计准则,新准则大大压缩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这也是我国在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和运行方面做出的努力。新准则完善了会计披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这些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不仅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较好判断企业损益的构成、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增强决策科学性,还可以有效抵消企业进行利润包装的“成果”。
3、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政府应转变观念,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继续发挥并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的监控,尤其是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作用。对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审计及其他性质的检查中所查出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划清责任,加强惩罚力度,要追究责任,包括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经理层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承担责任而未履行责任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从措施上减少甚至杜绝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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