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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1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现状分析

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

  1.1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1.1.1 失地农民就业率低

  失地农民一般文化水平比较低或者老年人偏多,大多都处于初中以下水平,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村的学历构成为:没上过学的 15%、小学学历的 35%、初中学历的 43%、高中学历的 5%、大学学历只有 2%。在这个对学历要求比较高的社会,农民失地的同时也相当于失业了。除了学历的制约意外,我国就业压力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每年毕业的大学生规模一年比一年高,2012 年为 680 万人、2013 年达到 699 万,这就产生了许多大学生降低了自己的就业要求,出现许多大学生与农民工竞争的现象。

  1.1.2 失地农民就业后的失业率比较高在我国土地征用现状中,货币安置出现以后,就业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越来越难。由于失地农民往往缺乏就业技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往往将安置的失地农民辞退。因此,即使是安置了就业,也有一大部分失地农民实际上处于未就业状态。

  1.2 失地农民权益的收入问题

  由于失去土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由以往的农业收入为主转为现在的打工收入为主,也有一部分失地农民进行个体经营和开办企业。但是相比失地前,现在的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往往生活水平也不及失地前。影响失地农民收入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及征地的补偿价格。在失地农民的收入方面,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在物价飞涨的今天,不稳定的打工收入往往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诸多需求。

  1.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土地本身具有就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提供给人民食物、提供养老的保障、提供公共物品给农民以及作为一种失业保险的功能为农民在打工就业中失业的人提供务农的岗位,在失去土地后这些保障功能都将不复存在。

  2 关于征地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所谓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 我国征地补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3.1 征地补偿不足及补偿对象不明确征地补偿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甚至难以达到失地农民在失地前的生活水平。其次,现在的补偿方式大多数是遵循“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应补偿原则”没有体现“完全补偿原则”。

  3.2 征地监管制度的不足由于缺乏完善的征地监管机制和产权的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土地市场交易者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相互勾结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如地方政府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开发商过度开发土地甚至破坏耕地、扭曲土地市场的运行等等行为。

  3.3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的城乡之间存在二元经济现象,收入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十分明显,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也相当大。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相比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健全,远远满足不了失地农民的需求。养老保险在某些地方还未建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及其他一系列社会福利项目就更不用说了。

  3.4 货币安置后存在生活忧虑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完全靠自己解决。

  4 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4.1 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我国的征地补偿根本满足不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对此,我国部分省市地区已经开始了一些尝试,其中逐年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可以较好地缓和国家、政府部门、相关集体组织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减少冲突。

  4.2 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对象“集体”这一概念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出现了很多村干部自己代替集体组织,在征地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来强占仅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或者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的违法事件,这引起了失地农民的不满,但是也因无法可依、自生力量薄弱,虽然有反抗、有争议,最后也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对象。

  4.3 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土地换取保障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4.4 “一揽子扶持计划”由于货币补贴存在一次性补贴的弊端,因此各地方政府需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一揽子扶持计划”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4.4.1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

  4.4.2 提供失地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是指当地农村信用社向失地农民发放用于二次创业的贷款。失地贷款专门针对在新城镇及其它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失去原有生产、生活用地,需要进行二次创业以维持生计或谋求发展的农户。

  4.4.3 再就业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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