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观于法杂文随笔
我上高一的时候有幸邂逅了孙皓晖先生所著《大秦帝国》六部十一本,其中作者借商鞅之口驳斥百里奚“德政”的一段话我极为认同:“恃力者,治国之大德也。若无军队、牢狱、法令、官吏等根本之力,天下安得有序?……行事不遵法令,唯赖人治斡旋。此乃治国之恶习痼疾也,行于国则国亡,行于家则家破。”
此处所言的“力”,并非专制暴力,而是一整套使国家这座庞大的机器得以有序而严明地运作、履行国家职能的完备法律体系。而且,除却奉行贤人治国的百里奚死后秦国再次衰微羸弱五代的事实,历史已经无数次向我们证明了人治的不合理性和法治的必要性,因此,一个国家想要持久地强盛下去,一定离不开一套公正严明的法律,而这套法律的制订以及执行的过程,也必然离不开这个国家的政体、文化以及具体国情作为基础。
由于我对法学并无研究,并不敢于此妄言过多,但我非常赞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一些观点:专制政体并无立法权可言,而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法治,也应建立在整个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而非某一个特定社会阶级的利益,因为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正义的表现。
要使整个法律系统顺利运作为社会带来更多福祉,除却立法的公正合理、执法的严格有序,自然也离不开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所有公民对于法律的自觉遵守。而自觉遵守又必然建立在对法律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我个人认为,在法制教育这一点上我们国家做得不够好,且这是我国目前违法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现有的普法节目多停留在对于部分稀奇古怪甚至耸人听闻的可怕案件自始至终带有夸张色彩的描述,最后的结局也不过一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诚然,我们为犯罪者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欣慰,可面向民众的普法节目,竟只能起到与悬疑推理剧同样的效果么?
既然如此,也难怪人们,尤其是网民,面对某些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假思索地作出不符合法律的情感宣泄。这令我想起之前一度沸沸扬扬的`“于欢案”——事情始末被报道之后,网上“正当防卫”“判无罪”的呼声近乎达到了排山倒海之势。我曾经也是这种呼声中的一员,可冷静之后,我个人的观点还是转向了与最终判决相同的“防卫过当”。这其实涉及到法律与情感之间的权衡——法律本是为了保障生而为人所拥有的最朴素的向善的情感,在实际判决中却应尽力避免情感因素的影响。试想,若是这一次冲动杀人被判决无罪,一定会对之后对于可能还会发生的其他由于情感而冲动杀人的行为的判决产生持久性的影响,情感因素过分参与判决,故意杀人、正当防卫与因情绪激动而杀人这三者的界限被模糊化,这对于法律的严明性是十分危险的——法律不容模糊与瑕疵,纵然应该带有人性的温度,情感因素的过多参与却是不能逾越的雷池。
因此我认为,开发出既免于枯燥乏味又能够宣传法律基本知识的电视节目是推进法制教育的一个良好方法。在这一点上,我认为类似于“中华好诗词”与“中国诗词大会”对于古诗词的传承推广就是极好的例子。古诗词对于传统文化爱好者拥有令人神往而不可自拔的美,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仍然遥远陌生,而这样的节目恰恰为不够熟悉的人打开了一扇通往美好风景的窗。是否可以开发出类似的法律节目,值得期待。
除却在普法教育方面应该作出的努力,国人的规则意识也亟待完善。野生动物园猛兽伤人的悲剧一次次重演,却仍有漠视规则的人一次次以身试险,断送自己的生命。造成这种现象的,无非是希望占小便宜,或者一种“不好的事肯定不会发生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有更明确的处罚条例,也包括比目前惩罚程度更严重的可能性。
而仅仅靠处罚肯定是不够的,要靠一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因为大多数人无法分为明确的善恶,而是在善恶两极之间摇摆,社会的大环境对他们选择从善或者从恶有极大的影响。若是选择遵守规则的人越来越多,直到达到某个“临界值”,不遵守规则的人数必将持续下降,对于规则的遵守也会好于现状。这也是我们每个人可以做的,通过自律给身边的人带来好的影响,再由身边的人将这种好的影响继续传递。我一直认为每个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人都有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好的责任,或小或大,我们明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就可以从身边的小善做起。
非常惭愧,以我目前浅陋的认知,对于法律只能站在人之常情的角度上思考到这里。日后我会多阅读这方面的书籍,企图对目前的观点进行深入或是产生改变。
这是一篇不违规的文章,因为是第六次思修作业……有两个版本,刚开始我没看清作业要求就写了第一版,第一版我更喜欢,但看清了作业要求之后我才悲催地写了第二版。这是那个我不太喜欢但是符合作业要求的第二版了。对,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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