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索寓言》中有这样一则故事:
一个村庄有两个猎人。两个猎人一起出去打猎,才能猎获一只鹿。如果一个猎人单兵作战,只能打到四只兔子。
从填饱肚子的角度来说,四只兔子能保证一个人四天不挨饿,而一只鹿却差不多能让两个人吃上十天。这样,两个人的行为决策,就可写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么分别打兔子,每人得四;要么合作,每人得十。
很明显,与(4,4)相比,(10,10)不仅整体的福利提高,而且每个人都能得到福利改进,合作猎鹿比分头抓兔子更具优势。
但上面的情况是假设双方平均分配猎物,也就是说,两个猎人的能力和贡献差不多,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如果猎人甲能力强、贡献大,他就会要求得到较大的一份,这样,分配的结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能力较差的猎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于他独自打猎的收益,否则,他就没有合作的动机。
如果合作的结果是(17,3),相对于独自猎兔(4,4)就没有优势了,乙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样,我们就不能说境况得到了改善。如果合作的结果如此,乙一定不愿合作。
在上面的猎鹿博弈中,我们是假设猎人按照各人的贡献来分配猎物。如果双方拥有的分配的话语权不平等,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
下面再看一则寓言:
狮子与野驴一起外出打猎,狮子力气大,野驴跑得快。他们猎得了许多猎物。狮子把猎物分成三份,说道:“这第一份该我拿,因为我是王。第二份也该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报酬。至于第三份呢?如果你不准备逃走,也许,你会有生命危险。”
不妨做这样一种假设:猎人的狩猎能力比猎人b略高一筹,但猎人b是酋长之子,拥有较高的分配权。可以设想,猎人与猎人b合作猎鹿之后的分配不是两人平分成果,而是猎人仅分到了够吃两天的鹿肉,猎人b却分到了够吃十八天的鹿肉。在这种情况下,整体效率虽然提高,但伤害到猎人的利益。假设具有特权的猎人b通过各种手段,使猎人乖乖就范,但是,猎人的狩猎热情遭到伤害,狩猎动机不足,这必然导致整体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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