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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