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智慧城市及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更加有效地履行市智慧城市暨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领导小组重要决策的实施,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领导小组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市智慧城市及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议事形式为全体成员会议和组长会议两种。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审议决策事项为: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智慧城市及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指示精神;2、讨论决定我市智慧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等;3、讨论决定我市智慧城市工作及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及政策法规;4、协调解决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5、审议批准需提交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会议主要审议决策事项为:1、审议年度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安排计划;2、审核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建设方案;3、审核部门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4、审核智慧城市建设及部门重点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意见;5、审议批准须由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或组长会议,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或工作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或组长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时,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管局、市信息办为常设列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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