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方案范文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4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全省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与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并转报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考核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同时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得另设机构。
(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认真做好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补助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应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要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含汽车养路费),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州(市)、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各州(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 护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等专项工程。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科学核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重新核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具体测算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省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此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稳步推进养护工程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二)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为确保养护质量,控制养护成本,有效利用现有养护资源,对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施工、监理队伍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作用。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实行社会化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稳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成立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组,省交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依据本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测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合理确定养护资金投入标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制定符合全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省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起主要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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