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买卖合同范文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 篇1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质量标准:执行农业部标准NY884-20xx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买受人妥善保管,用户正确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时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没有质量问题。若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责。
第四条:包装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铁路运输以带编号的正式短件记录为准,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路运输凭配货合同由承运人承担。
第六条:化肥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仓库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出卖人代办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的第二条、第三条办理。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现款结算,放到出卖人制定账户后,出卖人在此款额度内安排发货。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或双方协商解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调解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行政司法机关调处。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经办签字、出卖人盖章、买受人汇款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2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履行地、出卖人所在地;
2、买受人制定的优惠政策及返利政策;
3、出卖人授买受人为 省 市 县总经销,至 月 日完成
甲方:
乙方:
日期:
买卖合同 篇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 高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众所周知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题,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可是,该判决却断章取义,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认定,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该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是现金还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但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可事实是,结算并未办理完毕,且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并且,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便合同无效,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该判决也未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1987197.54元,并支持赔偿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且对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显而易见,该判决显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涉及房屋的抵押,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显不属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同时,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那么,法院应当主持调解,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程,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那么显见法院有强行判决之嫌。故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判,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为此,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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