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篇5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 ,达到 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 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砖厂生产劳动合同。
一.合同范围及时间
1.1砖厂名称:xx标砖厂
1.2砖厂地点:
1.3 时间从20 年 月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二.生产承包价:
2.1 生产合同价为打砖每块人民币:标砖:¥元(每板)、空心砖:¥ (一块)。
2.2 生产合同价为上车标砖每块人民币:¥元。空心砖每块人民币:¥ ,上车数量不记入生产量。
三.承包费支付方式:
3.1 打砖费用每月月底结算。
四.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4.1 甲方依据合同中规定的合同费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砖厂合同工人打砖费。
4.2甲方保证砖砂,水泥的正常供给。
4.3如因甲方的板砂,水泥不能正常供给,或者停电。乙方所定产量也做出相应调整。
4.4 甲方负责及时供给乙方现场生产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和工具。
五.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乙方组织人员实施生产,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转包砖厂生产。
5.2现场的管理均由乙方亲自管理,不得委托给任何第三方管理。
5.3乙方需坚守在砖厂上班。
5.4甲方每个月按时发放给乙方的打砖费及上车费。
5.5乙方与乙方自行组织的工人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生产
原则,遵守、服从甲方的现场和安全管理。
5.6生产中材料的使用,乙方有责任节约使用,杜绝浪费,爱护设备。
5.8乙方若违反上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本协议甲方签字和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日期:
乙方:
劳动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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